利用开养蛇场的便利,收购野生动物卖给餐馆,6月3日,经利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利川地处“鄂西林海”,气候适宜,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然而一些贪婪的人却盯上了这里的野生动物。在外地开养蛇场的温某收购了大量野生蛇和野生青麂,并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卖给经营餐馆的杨某某,以供顾客食用。
经统计,温某出售野生蛇共获利2万余元,出售青麂共获利8千余元。杨某某收购野生蛇和青麂的价格分别为2万余元和1万余元。2023年9月,有群众举报另一起存储大量野生动物案,该案由此被牵出。
2024年11月,公安机关以温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审查发现,由于温某系养殖场个体户,本身经营范围是动物饲养和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其收购部分野生蛇后与养殖蛇共同饲养,用于繁育,因此无法区分销售给杨某某的蛇中养殖蛇与野生蛇的比重,也无法认定以食用为目的出售的野生蛇价值在1万元以上。
审查到这里,案件似乎走进了一个死胡同。然而,经过查阅野生动物相关资料,检察官找到一个突破口。原来,温某、杨某某非法收购、销售的8只青麂,学名毛冠鹿,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在计算其价值时,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计算。毛冠鹿基准价为1.5万元,8只价值共计12万元。
毛冠鹿
案发后,温某、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25年5月19日,利川市检察院以温某、杨某某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以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来源: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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